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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 牌照五年有效

来源:财新网  发布日期: 2010年6月22日 10:13 

    央行将对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有效期为五年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6月21日发布央行令,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这份酝酿五年的《办法》,名称已由最初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改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其规范的机构范围也有所变化。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对于支付业务申请人资格,《办法》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根据《办法》,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指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另外,当支付机构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央行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隶属于腾讯公司的财付通随后表示,对《办法》的发布持欢迎和支持的态度。他们认为,这将有利于合格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获得更多用户和商家的认可,同时有利于第三方支付企业为商户提供更可靠和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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