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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做数量限制 申请须满足六条件

来源:凤凰网科技  发布日期: 2010年6月24日 09:40 

    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发布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记者问。央行表示对《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做数量限制,鼓励所有满足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六大条件、具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平等竞争。

    文中,央行说明了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的原因,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等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经国家行政审批部门认定,实行许可证制度。

    这样一来,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的非金融机构,只要符合《办法》的规定,都可以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而实行许可证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严格的资质条件要求,遴选具备良好资信水平、较强盈利能力和一定从业经验的非金融机构进入支付服务市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下规范从事支付业务,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央行重申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六点:

   (1)商业存在。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资本实力。申请人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1亿元;申请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3千万元人民币,且均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出资人。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其实际控制权和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均应符合关于公司制企业法人性质、相关领域从业经验、一定盈利能力等相关资质的要求。

   (4)反洗钱措施。申请人应具备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并于申请时提交相应的验收材料。

(5)支付业务设施。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提交必要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6)资信要求。申请人及其高管人员和主要出资人应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并出具相应的无犯罪证明材料。

    央行强调对《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做数量限制,鼓励所有具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平等竞争,促进支付服务市场资源优化配置。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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