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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牌照审批分三步 虚假申请3年内不得再申

来源:凤凰网科技  发布日期: 2010年6月24日 09:38 

    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发布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记者问。文中,央行详细介绍了《支付业务许可证》审批的三大流程,并强调如有虚假申请行为,轻则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严重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三大步:

   (1)申请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2)申请符合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予以受理,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各分支机构的审查意见及社会监督反馈信息等,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准予成为支付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央行同时强调许可证的申请行为必须真实、可信。对于申请人的虚假申请行为,将按申请是否已被受理或申请人是否已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等情形,分别进行不同的处理方式:

   (1)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此外,央行再次重申了《办法》实施后将有1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在《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但已在我国境内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决定退出市场或者在《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而拟于《办法》实施后申请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则必须在期限内取得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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