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记者熊细毛敲诈勒索受审 2007年3月,熊细毛到南昌百货总公司与井冈山市法院进行所谓的“采访”时,所出示的名片。 2007年3月,熊细毛到南昌百货总公司与井冈山市法院进行所谓的“采访”时,所出具的“《中国产经新闻报》采访证” 一男子为牟财,竟然假冒“新闻记者”身份,以“曝光”负面新闻威胁“采访”对象,勒索钱财。6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熊细毛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冒牌记者”:以“曝光”相威胁敲诈勒索 2009年12月期间,熊细毛利用其在《中国食品》杂志社担任发行人员的身份,与该社记者部工作人员舒某、其子熊某、朱某(熊细毛所经营公司聘用人员)等人,以《中国食品》杂志社记者名义,对南昌市佛塔生猪交易市场等处调查生猪屠宰情况。在调查后熊细毛授意朱某写出一篇以《生猪屠宰监管不力,市民食肉安全堪忧》为题的文章,经熊细毛、舒某共同修改后,寄往北京《中国食品》杂志社,但文章并未被该社采用,该社也将未采用的意见告知了熊细毛。后熊细毛指使朱某、徐某设计一份《中国食品》杂志社的拟发稿清样,并伪造该社编辑、主编签名。 同年12月,被告人熊细毛电话联系南昌市肉类市场管理联合稽查大队(以下简称稽查大队)负责人张帆,自称是《中国食品》杂志社记者,称其对本市生猪屠宰情况作了一个调查,情况严重,并已形成书面材料准备刊登在《中国食品》杂志社上,并称报道出来将对其单位不利。2010年1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熊细毛对舒某等人谎称该稿要发表,《中国食品》杂志社领导要求去核实情况,随即叫舒某、朱某、颜某(熊细毛的朋友)一起来到稽查大队办公室。 熊细毛向该单位工作人员出示了《中国食品》杂志社介绍信一份及其伪造的印有“《中国食品》杂志社熊细毛资深记者/编辑”的名片,声称自己是《中国食品》杂志社记者,将其所写的《生猪屠宰监管不力,市民食肉安全堪忧》的文章出示给该单位工作人员看,并要工作人员叫领导来协商。在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叫领导时,熊细毛又称该文章已经杂志社审核,将于近期刊登,一旦刊登将对其单位不利。后该单位工作人员复印了熊细毛带来的《生猪屠宰监管不力,市民食肉安全堪忧》的文章及其伪造的拟发稿清样,被告人能细毛留下一本《中国食品》杂志后离开。 当天中午12时左右,稽查大队负责人张帆回到办公室后知晓此事并看了熊细毛等人留下的《生猪屠宰监管不力,市民食肉安全堪忧》一文,发现该文很多内容与事实不符。于是张帆便打电话与熊细毛约好当晚双方在红牛酒店208房吃饭并商谈此事。之后张帆又打电话给《中国食品》杂志社核实熊细毛等人的身份,该社告知无此人,也没有看到《生猪屠宰监管不力,市民食肉安全堪忧》的稿件,于是张帆便对熊细毛等人的身份产生怀疑,当天下午17时许,张帆就此事向南昌市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部署侦查与抓捕工作。 当晚18时许,被告人熊细毛及舒某、颜某等人如约来到红牛酒店208房与张帆等人见面。席间,熊细毛等人大谈媒体的作用,并将张帆单独叫出房间,张帆向熊细毛提出不要将该文章刊登,熊细毛提出要3万元将该文章压下不发表,张帆提出只能出1万元,后熊细毛表示同意。之后两人回到房间。张帆向熊细毛支付1万元。尔后公安人员进入该房内,将被告人熊细毛当场抓获。 审判长: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本案判决后,该案审判长操先蓉法官接受了采访。操先蓉首先指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细毛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其次,经法庭查明,现有证据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熊细毛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初期,被害人对其犯罪行为已有所察觉,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得知被害人与被告人当晚约在红牛酒店见面后,即于当天下午17时许在该酒店进行了布控,当晚被告人如约来到酒店与被害人见面后,在勒索了被害人1万元后即要该酒店被当场抓获。综观上述情节,在本案中,尽管被告人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但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被置于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中,此种情形下,被告人对其所勒索到的1万元财物并没有实际控制的可能,在犯罪实行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视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系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操先蓉法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法律及相关的规定,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数额在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熊细毛在本案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依照法律规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综合考虑熊细毛在本案中所具有的各项情节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两次被拘留:熊细毛早有劣迹斑斑 记者从有关政法机关获悉,熊细毛除这次敲诈勒索之外,还有不少劣迹: 劣迹之一:冒充国家级新闻媒体记者非法干扰法院执行。 2004年1月,江西省井冈山市法院依法对湖南赛福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百利时实业公司与南昌百货总公司合资纠纷案及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与南昌百货总公司等五单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开始执行(因执行的一个重要标的物是“中百大厦”,故该执行案简称“中百大厦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案件的案外人——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章主恩,为阻挠案件依法执行,找到自称某国家级报社驻江西记者站“记者”的熊细毛,请其对该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报道。 熊细毛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答应“采访报道此案” 。 2007年3月13日,熊细毛持过期的某国家级报纸“中国《产经新闻》报江西记者站介绍信”和个人名片找到中百大厦执行案的当事人一方——南昌百货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王杰,称其受报社的领导委托,要对该公司进行采访。王杰率公司全体班子成员,向熊细毛详细介绍了事实真相。熊细毛煞有介事地进行了全程录音。交谈过程中,熊细毛还充当说客,以劝说、利诱、威胁的语言,要求王杰及公司领导不要起诉此前对该案执行法院、法官进行肆意诽谤的某私人网站及其文章作者。 同年3月15日下午,熊细毛又伙同他人来到井冈山市法院。熊自称是“中国产经新闻报江西记者站记者”,出示了一份2007年3月1日出版的“中国产经新闻报”和一张名片,名片上熊细毛的身份为“中国产经新闻报江西记者站采编部副主任、责任编辑”。熊要求见井冈山市法院郭泽庆院长,声称要就中百大厦执行案的有关情况进行“采访”。 次日上午,井冈山市法院院长郭泽庆和该院纪检组组长、执行局局长等人,就中百大厦执行案执行情况向熊细毛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就其提出的疑问作出了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阐述。井冈山市法院对谈话全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但其后,南昌百货总公司和井冈山市法院的人员没有见到《中国产经新闻报》刊发有关报道,而是从网上发现了反映这次“采访”的帖文,文章说“井冈山法院好酒好肉招待”,对“采访”所了解的情况却只字不提,给人的印象是法院因为执法有问题而极力向熊细毛等人示好。 对此,井冈山市法院向中国记协“三教办”、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中国产经新闻报社反映熊细毛“采访”的情况。2007年4月9日,中国产经新闻报社向中国记协“三教办”报告表示: “据悉,熊细毛不是报社聘用的人员,报社也没有同意江西记者站对‘中百大厦案’进行采访。根据报社有关规定:记者站工作人员需经过人事考察等聘用流程并参加培训在报社备案后才能开展工作;记者站从事有关新闻报道需书面向报社汇报,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报社也从未核发过相关采访证件和采访介绍信。 “据我报通联部分析,熊细毛是未经报社同意擅自被江西记者站临时使用的工作人员。为此,针对其假借报社名义活动的行为,报社保留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权利。同时,报社通联部当即责令江西记者站立即停止使用此人,并告之当事人停止一切有关采访活动。 “目前,报社已责令江西记者站站长收回相关证件并上缴报社。” 不久, 熊细毛被中国产经新闻报社江西记者站“停止使用”。熊细毛随即发出多篇冠以“新闻报道”字样的文章。这些文章公然歪曲、捏造事实,称有关法院和法官在处理上述执行案中“枉法办案”、“官商勾结”、“司法敲诈”等,大肆进行诽谤,这些文章或其中部分内容通过一些私人网站广为发布,或向一些人士群发短信,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 熊细毛的这些行为,还致使中百大厦执行案迟迟无法顺利执结,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依法开展的案件执行工作。为此,2008年5月23日,井冈山市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对熊细毛予以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熊细毛对其非法干扰法院执行及诽谤法官的行为具结悔过:“我知错了,不能去诬告人家、陷害人家”,“在此深表欠(歉)意,并深深的(地)道歉”。 劣迹之二:指使他人群发诽谤信息 2007年9月16日,江西省委办公厅、组织部、政法委、纪检委、省人大法工委、内司委、省政府、省政协、省检察院、省法院领导干部均收到同一个手机号码发来的短信。这些短信都是对中百大厦执行案相关执行法院的院领导极尽贬损的内容。经江西省公安厅查实,发信息人为王xx。王xx供认,他是受熊细毛的指使所为。同年11月23日,王xx被江西省公安厅予以治安拘留10天。同年11月29日, 熊细毛被江西省公安厅治安拘留。 在被拘留期间,熊细毛写了《检讨书》,表示“因用手机发送短信……给收信人造成工作生活的干扰,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此向接受干扰信息的当事人表示欠(歉)意。本人接受贵处对本人依法进行处罚十天拘留” 熊细毛悔过:重新做人,做老实人 在法官宣判结束后,熊细毛的家人一边哭着感谢法官的公平公正,一边对着熊细毛说:“我以后再也不让你做假记者了。”无论是庭审时,还是庭审后的话语,都敲打了很多人的心。 熊细毛自已呢?假冒“新闻记者”,以“曝光”为名勒索钱财,换来的是一年零三个月的有期徒刑: “感悟太深了,通过司法教育,我会离开这个行业,做老实人。” “做自己的事,不要太声张,不要强出头。损人不利己,对自己没好处,终苦了自己。 ” “一念之差导致严重后果,上了一堂课。重新做人,做老实人。” 司法建议:建立假记者档案刻不容缓 18日的庭审,一共审了近3个小时,一起冒充记者诈骗的案子就这样落下了帷幕。在庭审时,公诉机关提出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有关部门能否建立一个假记者档案,加强对假记者的打击,对曾经有过假冒记者行为的人,通过有关执法部门或者社区的监管,对这些有劣迹的人员,进行监控。 作为法官,感到在网络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这方面的案件越来越多,公民对这方面的鉴别也越来越难,特此提出司法建议:国家新闻行政部门,应该尽快建立这种“假记者档案”,公布于众,以警示大众,帮助提高防范意识。 为什么一些手段并不高明的假记者可以长期混迹社会并大行其道?因为记者有着“无冕之王”的称号,因为记者有着一把舆论监督的利刃。一些不法之徒,唯恐天下不乱,钻改革进程某些管理、制度完善中的空子,冒充记者以反腐败、揭真相为名,敲诈勒索。以“记者”名义行骗,以“曝光”为由敲诈,就是利用了这一点。所以如果一些不法之徒冒充记者,那么这些假记者的行为,无疑对社会将会是一个非常严重的危害。 为什么熊细毛们这样的人,却一而再、再而三,明知犯法,却屡教不改,这还与假新闻媒体、假记者监管缺位、制裁缺损有关。一些新闻单位对记者的管理不严,乱发“记者证”、“采访证”,为新闻采访为由头,行拉广告、拉赞助、赚钱之目的,甚至承包给个人,这就造成了记者队伍混杂,不符合新闻工作者的要求,这样的组织,其性质不是新闻传媒机构,混进或“促成”不少假记者。而一些前科劣迹人员,库无档案,旁人不知,众人不晓,摇身一变,又去损人。所以,建立“假记者档案”刻不容缓!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监察部《关于严禁和严查冒充中央国家机关或中央新闻单位人员骗钱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有假冒中央新闻媒体名义,敲诈勒索、诈骗钱财嫌疑的,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新闻媒体和地方各基层单位,要注意留取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等部门也要注意收集相关信息、线索,……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顶风违纪、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前些时期,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还下发了《关于整治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假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在全国开展整治“四假”专项行动。《通知》要求“对以非法报刊名义、冒充记者身份、伪造记者证件进行采访的,或以正规报刊名义招摇撞骗、聚敛钱财的假记者,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还有就是,我们执法部门可以定期召开一些新闻发布会,对于一些假记者的案例,进行公开发布,这些方法都可以对这种案件,起到预防和打击作用。”公诉人员和法官都称,全国各地市法院,都审理过很多假冒记者敲诈勒索的案件,媒体也对一些假记者村之类的危害进行不少分析,这些案例和事件,都因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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