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日期: 2010年6月29日 08:52 |
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起初,这则看似“专业”的消息,并未引起中学教师陈蔓的注意。直到几天后,她才把“非金融机构支付”和自己常用的网络支付平台“支付宝”对上了号。
在网络购物、手机支付等日益频繁的今天,像“支付宝”这类由非金融机构提供、借助网络手段实现的支付服务(又称第三方支付)越来越受百姓青睐,也在安全性、诚信度等方面显出许多弊端。而《办法》的出台首次对此类服务设定了准入“门槛”。
这道“门槛”意味着什么,作用有多大,将怎样影响普通百姓的购物与生活?这才是陈蔓最关心的问题。
地位提升:走出“半阳光”的生存空间
还要不要给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充值?新规出台是否意味着这类网上支付不被政府看好?陈蔓的疑问并非个案。
“恰恰相反,《办法》表明第三方支付获得国家认可,而且行业地位还会不断提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全国政协委员贺强认为。
自2005年兴起至今,我国电子支付产业连续4年增长率超过100%,仅以支付宝为例,6年间注册用户突破3亿,日交易额超过12亿元,极大地刺激了消费,拉动了经济。
在央行网站上第一时间贴出的《办法》解读中,也能看到这样的阐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促进了支付服务效率的提高,较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
百度旗下在线支付平台“百付宝”负责人徐青认为,我国网络经济的高速增长有力刺激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李江予对此深有感触。2006年,他参与编制了国内第一份《电子商务诚信调查报告》,4万余名调查者中,过半数曾遇到过在线购物信息不真实的问题。而今天,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当了网商与客户之间的资金中转站,客户先付款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待收验货物并确认后方由该机构转款给商户,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交易安全性。
行业“洗牌”:规范管理而非压制打击
虽然已是资深网购买家,陈蔓依然对两年前的经历心有余悸:她储存在某支付账户中的200余元款项不翼而飞,与该机构交涉后得到的答复只是“公司遭遇黑客”。虽然对方信誓旦旦表示“将用法律手段为客户追回损失”,但良久等待后,陈蔓没有收到任何反馈,却发现该公司早已“人间蒸发”。
“以前这个行业没有门槛,进入和退出机制都缺乏,所以,不但出现了恶意诈骗、信用缺失,甚至还有涉黄染赌、信用卡套现、洗钱……”徐青说,“由于没有行业规范,我们只能套用银行的一些政策,基本靠企业自律。”
按照新规,自2010年9月1日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一些知名公司表示,这实际是为正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保驾护航”。
“《办法》实施后,支付市场将重新洗牌,实力雄厚的企业更加稳健,而一批资本金不足、相关基础设施不完善、信誉度不高的小公司会被清出市场,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壮大。”支付宝公司公关发言人王子凌认为。
翻开《办法》,全文五章50条81款,就如何防范支付服务的市场风险、如何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央行有关负责人在解读《办法》时指出,这是对国际先进经验的借鉴,国际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发展较好的一些国家,政府对这类市场的监管也正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
“总体看来,所有条款都有同一个目的:规范市场、促进发展,而不是对企业进行压制打击。”贺强说。他特别指出,《办法》中规定,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者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元人民币,在省市区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者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0万元人民币,这个“门槛”高低适度,再结合“连续盈利两年以上”、“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不得低于10%”等规定,有望从源头上防控企业资金链断裂造成的风险。
李江予关心的则是消费者的切身感受。“《办法》出台后,消费者放在支付卡中的钱将更安全。支付机构不能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必须定期披露业务收费情况、保守客户商业秘密、规范开具发票、履行反洗钱义务等,都对消费者具有积极意义。”
各方期待:呼吁细则与落实
《办法》出台之后,一些知名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响应。
6月21日,快钱公司市场部总监王钊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说明”,里面写道:“快钱公司将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做好自身业务的合规工作,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王钊表示,作为经历过发展阵痛的企业,他们对《办法》的实施有强烈的期待。
支付宝则对于《办法》实施后的前景充满信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支付宝之前一直在做注册资本、风险监控以及反洗钱方面的准备,未来,会根据《办法》积极申请牌照。
然而,也有多位业界人士提出,《办法》只是勾勒了对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的总体方向,在概念界定、实施细则等方面,他们期待着看到更加具体的规定与阐释。例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出资比例怎么定?备付金利息收入如何处置?怎样防止“准入门槛”可能造成的行业垄断?都是疑问比较集中的话题。
贺强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议。他认为,应配合《办法》,尽快出台支持电子支付服务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包括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待遇、设立电子支付发展专项基金、设立国家电子支付服务创新试点示范、在政府采购及公共事业缴费中优先使用电子支付服务、为创新型电子支付平台提供资金支持等。同时,要加强对电子支付公司的资金风险管理,出台杜绝信用卡套现等非法行为、防范电子支付传导性风险的针对性细则。
“第三方支付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创新的领域,《办法》只是对于目前支付领域问题的界定。随着移动网络、三网融合、SNS等的迅速发展,随着中国移动、银联之类的机构积极介入支付领域,还会很快出现一些《办法》未能涵盖的新的支付方式,产生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我们随时跟进,不断破解。”李江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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