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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人肉搜索”应区别对待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日期: 2010年7月2日 16:46 

  法律对“人肉搜索”应区别对待,即,对行为失当的公务人员、违法乱纪者,“人肉搜索”应视为合法。伤害到普通公民的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人肉搜索”则理当禁止。

  侵权责任法昨日起正式实施。《法制日报》的报道说,针对网络上不时爆出的“人肉搜索”对个人隐私造成的伤害,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人肉搜索”该不该禁的口水仗再度在网上打响。

  此前,也有地方人大立法禁止过“人肉搜索”行为,譬如江苏徐州,但从舆论反应来看,反对的声音比较大。

  人们之所以力挺“人肉搜索”,当然是因为此举对反腐的贡献不小,经典案例包括:周久耕事件、江西新余市与浙江温州市两起公务员天价“出国考察”事件。为什么通过网络反腐能产生奇效?其中既有“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因素,也有官员个人财产信息不透明的现实问题,当然,还有一些反腐职能部门工作“主动性”不足的原因。事实上,公众捍卫“人肉搜索权”,某种意义上也是出于无奈。譬如,某公务人员言行失当、冒犯群众,群众想知道他的具体身份却无途径,检举他,又迟迟得不到有关部门回应。网民通过互动与持续发力,相关问题很快就解决了。这种新的民间监督形式,为改善机关作风及反腐倡廉工作,注入了活力,因而受到了官方与民间的肯定。

  显然,禁止“人肉搜索”并不包含揭露丑恶、打击腐败的行为,毕竟,这是科技反腐的新生力量。昨天出版的《求是》杂志刊发了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在5月18日全国反腐倡廉建设创新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贺国强在讲话中强调,要提高反腐科技含量,探索新办法新手段,要加强反腐倡廉舆情的收集、分析和研判,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和主导权。我认为,网络反腐中的一些特点,是符合中纪委这些要求的。

  然而,“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在揭露丑恶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伤害到一些普通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等民事权益。如发生在北京的“人肉搜索第一案”,被告人为了批评受害人对婚姻的不忠,发动网友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并将其个人信息在网上大量传播。显然,这样的“人肉搜索”与暴力无异,理当被禁止。

  鉴于“人肉搜索”可能产生的不同社会效果,我认为法律对此应有所区别,即,对行为失当的公务人员、违法乱纪者,“人肉搜索”应视为合法。去年,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受到舆论普遍质疑,徐州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回应说:在网上揭露丑恶现象、举报官员的违法行为、抨击社会不文明行径,都不在禁止之列。显然,如果侵权责任法做出此类表述,“人肉搜索”自然就不会产生那么大的争议。但是由于法律条文中没有厘清“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的边界,单凭官员的口头许可,网民们通过网络揭露丑恶无疑会有所顾忌。

  因此,对于“人肉搜索”行为的执行标准,最高法院等司法机关有必要做出司法解释。当然,我们在其他法律中也能找到支持网络反腐的依据,但鉴于不少网民对“人肉搜索”问题有误解,做出专门的司法解释有助于打消人们对网上揭露丑恶问题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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