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上海地区比较罕见的偷盗通信光缆、电缆的上诉案件,原审被告人王伊泉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今年1月,上诉人王伊泉伙同他人(均在逃)携带大力钳,先后于12日、13日凌晨两次盗割嘉定区内通信电缆4根,通信光缆2根,总长度350余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00余元,当地通信被破坏长达12个小时,严重影响了当地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秩序。13日,王伊泉在浦东新区一废品回收站销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4月13日,王伊泉被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嘉定区法院审理后称,被告人王伊泉伙同他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考虑其为累犯,曾在2001年、2009年分别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获刑,故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而王伊泉在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有期徒刑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判决。 在今天的庭审中,王伊泉提交不出任何新证据,只是一味地说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并声称“是到了盗窃电缆线的地点时才知道是去盗窃的。”王伊泉表示,在偷盗过程中,他只是把同伙剪下的电缆线往车上放。他还说,只剪了一根线,并非起诉书所说的两根。 对此,公诉人称,一审环节中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均合法有效,并且原审适用法律、定罪正确。对于王伊泉“只偷窃了一根电缆线”的辩解,公诉人根据本案证据,证实了王伊泉等人销赃的电缆线重量与被窃的电线重量相符。 公诉人同时强调,原审法院已考虑到上诉人自愿认罪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所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王伊泉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二审过程持续不到半个小时,庭审于上午10时20分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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