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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日报刊登全版竞选广告 面临20万新台币罚款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26日 14:02 

  摘要:台湾苹果日报在本月的24日刊登了一个竞选的全版广告,内容是“11月27日,台北市将会选出好市长或输市长?由你决定!”,但是这则广告并没有标署姓名。

 

  台湾苹果日报在本月的24日刊登了一个竞选的全版广告,内容是“11月27日,台北市将会选出好市长或输市长?由你决定!”,但是这则广告并没有标署姓名。

 

  台北市选委会表示,苹果日报此举可能违反“选罢法”,可处20万元(新台币,下同)至200万元、或该广告费二倍之罚锾。

 

  民进党台北市长候选人苏贞昌回应,他以姓苏为荣,这是黑函,希望选民以选票唾弃。

 

  苏贞昌表示,他姓苏没什么错,且很引以为荣,所有姓苏的人也不该被嘲笑,拿人家姓氏开玩笑,很不好、很不尊重。

 

  苏贞昌指出,“选罢法”规定,任何的竞选广告应该要署名,广告连署名都不敢,是典型的黑函,是谁授意的,“明眼人一看便知”;他批评这是恶质选举文化,希望选民以选票唾弃、教训。

 

  郝龙斌11月25日澄清,这广告与他无关,他的所有竞选广告都会具名,敢做敢当。

 

  苹果日报总编辑马维敏表示,此广告与政党及各候选人均无关,是企业界人士委刊的;未来刊登广告,会依照相关法令规定,更审慎处理。

 

  台北市选委会表示,以前从未发生竞选广告未载明刊登者的争议,目前尚未接获检举,因媒体已来询问,将主动调查;按照程序,将先通知委员调查,选举后召开选监小组会议提案讨论。

 

  台北市选委会表示,若选监小组认定该广告为竞选广告,苹果日报可能已违反“选罢法”第五十一条“报纸、杂志所刊登之竞选广告,应于该广告中载明刊登者之姓名”,可依第110条第4项处以罚锾。若选监小组认定非竞选广告,刊登广告者也触犯“选罢法”第104条“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以文字、图画、录音、录影、演讲或他法,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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