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今随着广告行业的快速发展,植入广告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有分析人士表示,观众反感广告“不当植入”,植入广告再次惹来争议。
如今随着广告行业的快速发展,植入广告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有分析人士表示,观众反感广告“不当植入”,植入广告再次惹来争议。 “难辨”的植入广告 有网友发现,今年的央视春晚,百度公司的老总共“被特写”8次,还有网友爆料称,这位老总为出镜花费了巨资。这是不是植入广告呢? “判定是否植入广告不应该从情节、镜头来看,而应该看是否有主观的植入,即要看出镜是否因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支付了费用的就属植入,否则就不是。”2月9日,中国传媒大学广告系教授黄京华告诉记者。 “植入广告有很多种。”已从事7年植入广告业务的北京华谊凯旋公司副总经理孔得毓认为,按照植入手法,可以分为道具植入、台词植入、剧情植入、场景植入等;按照载体,可以分为影视剧、综艺类节目、网络小说、博客等植入。 孔得毓透露,植入广告一般按秒计费,3秒钟的电影镜头往往需要几百万元的广告费,而随着影视剧关注度的提升,收费更加昂贵。她认为,判断是否存在植入广告,可通过“是否刻意展示”来评判,“如果可以一带而过的镜头,如角色吃药,却给了药品包装明晰的、几秒钟的镜头,便是典型的植入广告”。 “判断广告植入的具体标准,我觉得目前还难以列明。”中国广告协会秘书长助理、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李方午说,影视剧演的是生活,往往无法避免使用某些产品,如某影片中用一瓶酒,拍摄方说商标没有正对着镜头,不是植入广告,“但是喝酒的人就能凭印象认出该酒的品牌,并推论可能是植入广告。” 记者采访中发现,很多专家都表示,是否植入广告难以辨别,也难以认定。有的专家认为,给钱就是“植入”;有的专家认为,植入广告应当明确标明;有的认为,对植入广告不该“一棍子打死”,适度最好。游离于剧情、露骨的植入令观众反感,过多、过长时间的植入让人厌倦。而如何做到适度或恰当植入,难上加难。由于广告法等现有法律法规对“植入广告”没有任何明文规定,更让人产生“雾里看花”之感,工商行政机关该不该介入监管,也有不同说法。 孔得毓分析说,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17号令”《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实施以来,电视广告播放时间大大受限,而广大企业都有做大品牌的愿望,想在有限时间里扩充广告价值,于是想到了“在非广告时段加入广告”。另一方面,中国影视业发展,也需要利润增长点,“于是,植入广告应运而生”。 “植入广告是个新生事物,利益相关各方都处于学习的过程中。”黄京华表示,植入广告的产生是自然的,随着广告发展的日趋多元化,作为广告主和媒体的中介物——广告,自然会渗透到媒体经营制作的各个环节。“如果规范、适度地进行植入广告的运作,会达到广告主、媒体机构和广告公司三方共赢的效果”。 观众反感的是“不当植入” 春晚的植入广告问题,引起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关注。 “虎年春晚的植入广告涉及搜狐、搜狗、国窖1573、汇源果汁……这些广告统统没有广告标记,违反了广告法。”2月1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向记者表示,虎年春晚的植入广告,明显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有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让赵林中觉得无法容忍的是,虎年春晚中的一些植入广告还有悖良好社会风尚,如赵本山主演的小品《捐款》中,受捐寡妇在贫困中无法缴纳子女学费的情况下,竟然提着“国窖1573”来拜谢捐款人,还大声说出商标和价钱。“这种植入广告的设计和表演于情不合,与中国的文化传统不符,也违反了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内容‘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为此,在2010年的全国两会上,赵林中提出了“关于规范植入式广告的建议”。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代表、民进杭州市委会副主委王鸣也建议,“确定春晚公益性质,禁播植入广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一级演员刘春梅在批评春晚植入广告的同时,对春晚的“硬广告”——贺电、整点报时等也予以抨击。 记者了解到,2010年7月的一项问卷调查表明,72%的被调查者认为,“植入过于生硬,影响了情节或不合常理”,是导致“讨厌”最主要的原因。 “虎年春晚的植入广告的确过多、过度,但其招致反对,主要源于不恰当的植入,而不是植入广告本身的错。”黄京华认为,2011年的兔年春晚,已经大大“消减”了植入广告,“很有必要,虽然有点‘矫枉过正’,但是也顺应了民意。”孔得毓认为,这种大幅“消减”没有必要,因为春晚的植入广告,是“可以共赢”的事情。 黄京华认为,从消费者角度看,排斥的不是植入广告,而是过滥的植入广告。“在我最近的调研中,就有消费者指出,如果看到电影中出现自己使用的品牌会有亲切感。” 对兔年春晚,尽管有网友指出仍有植入广告,但赵林中表示:“相对于虎年春晚的植入广告泛滥,今年央视显然听取了消费者的呼声,照顾了大众的心理,注意了这方面的问题,应该表扬。” 怎样才能“不露骨”? 赵林中对影视剧植入广告表示理解,“影视中的植入广告有其复杂性。拍一部电影,很可能涉及各种生活中的场景、产品,只要是情节客观需要、恰如其分、很自然的,让观众不感觉是刻意的广告,作为观众,就不必太苛刻。”但他同时提醒说:“搞植入广告,不能太露骨。” 怎样才算“不露骨”?对此,各方观点不一,也是引起争端的主要症结。 2010年12月,电影《非诚勿扰2》上映。之后,新华社记者连发两稿,对片中的广告植入过度提出批评。而后冯小刚在其微博上反驳说,记者说该片植入广告达20条之多,与事实严重不符,其实只有9条,片中飞机汽车手机酒等道具皆因剧情需要而出现,没有一句商家广告,没有影响剧情硬性插入。“我掌握的底线就是它不破坏我的情节,不会让观众受到干扰。我拍《集结号》的时候一个植入广告都没有。现代戏的植入,在不影响观众欣赏这个影片,不影响这个情节发展,不影响这个人物的时候,我觉得这个何乐而不为呢?”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炳光告诉记者:“广告植入要有‘度’,在影视剧中,植入时间别太长,不要影响情节;在晚会中,不要太多植入广告,不要让观众感到反感、厌恶。” 孔得毓也赞同“适度”,“判断是否适度,最简单的标准是‘生活中你会不会这样做?’生活中有的,就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李方午认为,好的植入广告应该做到“天衣无缝”,贴近剧情,不让观众反感。 “怎样‘植入’是恰当的?这也许是个无解的问题,因为不同的产品、不同的场景、不同的影视艺术作品,很难有统一的标准。”黄京华告诉记者,在电影《偷天换日》中,通篇都是mini car的植入,确切地说,该电影就是为mini car量身定做的,但它并不会引起观众反感,因为产品和电影情节巧妙结合、浑然一体,“所以说,‘恰当’不是一个能够标准化的问题”。 “怎样的‘植入’是不恰当的?是一个相对容易回答的问题。”黄京华表示,产品或品牌与影视艺术作品的场景、情节明显不匹配,或者产品或品牌表现过于突兀,都属于不恰当的植入,“不恰当的广告植入,对品牌、对影视艺术作品品质的伤害巨大,有消费者甚至表示,拒绝购买在影视中植入广告品牌的产品。” 谁来敦促“恰当植入”? “不当植入”的背后,是不规范的运作。一些剧组,什么人都可以拉个广告植入。 孔得毓表示,我国的企业做植入广告尚处于初级阶段,有时候会提出给“LOGO”特写的要求,忽视了“自然使用”。黄京华也坦承:“现在植入广告的主要问题在于运作当中的不规范。”也有观众对记者表示,不规范的植入广告运作还有可能引起逃税漏税,乃至变相寻租等不良行为。 孔得毓建议,广电、文化部门在审查影视作品时,在审查“暴力、色情”等因素之外,增加审查“植入广告的适度性”,“对不合适植入晚会的广告,可以建议去掉;对每集电视剧、每部影片植入多少、植入时间长短等,都可以进行审查。” 《唐山大地震》投资方“华谊兄弟”总裁王中军也曾对媒体表示,电影主管部门应对制片方、院线等各环节植入广告的内容、数量、时长等予以明确规定,“17号令”仅对广播、电视中广告播出的次数、时长等有具体规定,而在电影方面仍处于空白。 一些人将敦促“恰当植入”的目光转向了负责广告监管的工商部门。赵林中提出的“关于完善广告立法、对植入广告加强监管”的建议,便是由国家工商总局承办的。该局在回复时表示:“将作为专题认真研究,并结合广告法修订工作,积极向立法机关反映,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该局还表示,近年来,欧盟、美国等国家也开始重视对植入广告的研究和规范,并提出“植入式广告不得影响节目内容”,“新闻与时事节目中禁止出现植入式广告”等。 “植入广告,眼下还不属于我们工商部门监管的范围。”一位北京市工商系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广告法的规定,现在很难把影视作品、综艺节目中的“植入广告”定义为“商业广告”,而工商部门要依法行政,在缺乏监管法律依据的时候,无法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李方午、谢炳光都认为,目前立法过早,应先在民间探索经验。谢炳光建议,成立对植入广告的评审委员会,包括广告、法律专家,同时邀请观众担任志愿者,在审查节目、影片时对“植入是否适度”进行投票,其评审结果提交给有关部门作为节目评优、影片删改的重要依据,“类似现在的‘环评’,如果过不了这关,就一票否决”。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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