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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5类霸王条款未改革 10家快递涉嫌霸王条款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1年3月14日 15:27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快递行业成为了最受欢迎的一个行业,最近市消协抽查显示,11家快递企业中10家快递涉嫌霸王条款。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快递行业成为了最受欢迎的一个行业,最近市消协抽查显示,11家快递企业中10家快递涉嫌霸王条款。

  据介绍,本次抽查的11家快递企业分别为:EMS(中国速递服务有限公司)、韵达(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优速(广东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中通(上海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申通(上海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圆通(上海圆通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汇通(上海增洲实业有限公司)、敦豪DHL(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联邦Fedex(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TNT(荷皇天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UPS(United Parcel Service联合包裹服务公司旗下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

  据了解,市消委会曾点评的快递企业5类霸王条款包括:快递延误不赔;寄件人投保由保险公司赔,快递公司不赔;快递公司不赔拥有“绝对权利”不通知寄件人即可开封查寄件;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或不经平等协商,任意设定免责事由。且在订立合同时不提示寄件人相关限制内容,或者用极小的字体蒙混过关;限制索赔期限,免除自身责任。

  本次抽查中发现,只有“寄件人投保由保险公司赔,快递公司不赔”条款没有被抽查企业使用,而其他4类霸王条款中,“限期索赔期限,免除自身责任”一项条款仍然被8家企业使用。

  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对快递领域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的“回头看”检查,他们认为企业在改正自身的问题条款方面,主观能动性不强,大部分涉评企业并未作出修改。市消委会将发劝喻函给相关企业,并将密切关注其整改情况。

  而对于为何3年前曝光霸王条款,3年后抽查11家企业仍有10家未整改的问题,市消委会表示,由于快递具有跨区域性特点,推进对涉评条款的整改是相对艰难的。要改变上述现状,需要国家立法、执法的全面配合,更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由于只是对部分企业进行了“抽查”而不是“普查”,因此市消委会向那些未被抽查到但存在涉评条款的企业郑重呼吁,希望企业能够积极主动的进行自查和整改。

  霸王条款:快递延误不赔

  抽检未整改企业:敦豪DHL

  市消委会:快递公司的经营特色即在一个“快”字,消费者选择快递的原因也多是因为一个“快”字,如果“快递”变成“慢递”,则失去了订立快递合同的原本目的。因此,迅速、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快递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实际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拥有“绝对权利”不通知寄件人即可开封查寄件

  抽检未整改企业:TNT和UPS

  市消委会:寄送的快件,如果是信函,根据《宪法》第40条的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查看其内容,否则构成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寄送的如果是非信函类的物品,快递企业有权进行查验,查验须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快递企业的查验权并不是所谓的“绝对权利”,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任何快递企业“绝对的检查权”,该“霸王条款”违反了有关法律,甚至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当属无效。

  霸王条款:扩大免责范围,任意设定免责事由

  抽检未整改企业:优速、中通、敦豪DHL、TNT

  市消委会:问题条款所列的事项,并非都属于不可抗力,即使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也是依《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非问题条款所述的一概“不承担责任”。

  快递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先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能主张免责;对于免责事由,除法定外,也可以双方约定。但依《合同法》第40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不能免除合同提供方的主要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向相对方提示和说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霸王条款:限制索赔期限,免除自身责任

  抽检未整改企业:EMS、汇通、圆通、优速、韵达、联邦Fedex、敦豪DHL、UPS

  市消委会: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快递用户有索赔权。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法定时效内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普通2年、短期1年和长期20年三种,法律没有规定快递业索赔权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市消委会点评认为,快递公司自行设置索赔期限,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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