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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刊播前须经多道关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 2012年3月2日 12:56 

  为进一步强化广告审查把关意识,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违法广告的发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12个成员单位联合制定的《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发布。

  规定明确,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审查通过的广告进行复查、审核。经复查、审核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方可发布。

  规定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配备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应履行4项职责:审查本单位发布的广告,提出书面意见;管理本单位的广告审查档案;提出改进本单位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处理本单位广告管理的其他有关事宜。

  大众传播媒介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广告,应当责成广告审查员重新审查核实,要求广告主就被举报、投诉的事项做出说明,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广告主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不足以证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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