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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权益触及互联网商业自由底线

来源:艾瑞网  发布日期: 2012年3月23日 11:55 

  回想起去年的腾讯与360之争,两家大公司的博弈背后是中国上亿网民的权益。那么问题来了:商业自由是否可以凌驾于用户自由?

  互联网可以算国内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一个行业,互联网从一开始就没有依托行政力量、垄断资源,完全是在一片荒芜中开垦出的绿洲。互联网所代表的新经济突出的是创新型的经济,大量的创新型公司构建了互联网勃发的生态系统,为大量的用户提供服务。一方面有着强大的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使得结构意义上的垄断变得异常突出,另外一方面创新为消费者更多更好的体验,并且为在位的优势企业提供了强大的压力。同时也面临一个问题,就是互联网公司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为了争夺流量、入口、用户,采取了更为激进的手段,甚至是损害个人用户权益的手段。

  中国十几年的网络历史中,不少软件推出者都声称自己的软件是为了维护网民的利益,但是发出这种声音最响的软件,往往就是网民坚决抵制甚至是深恶痛绝的软件,网民往往称这些软件为 “流氓软件”。这些软件或者是其中的一些功能,要么是强迫网民安装,要么是欺骗网民安装,但是安装后就不能有效卸载,甚至偷偷地干些收集网民隐私并上传至某些服务器的勾当。网民的隐私权和知情权、选择权、拒绝权被以种种借口剥夺,不得不接受这些软件的强制“服务”。

  360与腾讯的利益争夺并不是这个个案的重点,任何行业都存在公司之间的竞争,网民的权利和利益才是这个个案中的重点。重点在于为什么腾讯和360的战争可以在未经个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个人电脑桌面上开战?这种战争绝非市场化的商业自由。

  1904-1905年间发生的日俄战争极具表征意义,一方面是日本与沙皇俄国为了侵占中国东北和朝鲜,进而争夺亚洲及整个太平洋地区的霸权;另一方面整场战争都在中国东北的土地上进行,吊诡的是挑起战争的借口是维护中国领土完整。如果把这场战争与3Q大战做类比,会发现二者几乎有着共同的逻辑,战争都是为了各自集团利益,战场在未经许可的无辜者的地盘,而且借口为了维护这些无辜者的利益,何其相似。

  有人说QQ和360提供的是免费的服务,用户接受免费服务就必然要接受可能的风险,因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实际上互联网公司之所以为用户提供免费服务,是因为通过免费服务能获取更多的用户,这些用户将成为网络公司的价值来源而非成本负担。

  即便是接受了免费服务,如果搞清了网民的权利所在,互联网历史上的一些“流氓软件”之争与如今360和腾讯的口水战的是非也就分明了,这并不需要高深的法律和技术知识与素养,而只是人们的一些常识。如果问问这些问题:某些软件及其附加功能,你告知了网民吗?有没有私下运行的功能没有告诉网民?这些软件及其各种功能,你尊重了用户的选择和拒绝的权利了吗?你违背网民的意志和侵害了网民的隐私了吗?等等,这样历史上以及未来的某些软件的性质,以及互联网上的战争和口水战的是非就很容易判断了。

  3Q之战中除却是否侵犯用户隐私权的争议之外,可以肯定的有两点:第一、知情权。腾讯作为互联网软件、程序的提供企业,在向用户提供软件产品、服务的过程中,软件的各项功能以及在用户电脑中进行的主要任务操作,尤其是可能涉及用户隐私、电脑数据文档的操作,都应如实告知用户,但其没有在服务协议里或通过其他途径对用户予以告知。第二、选择权。任何软件、程序的下载、安装和捆绑安装,都需明确提示电脑用户,由用户选择是否进行相关下载安装。而此次的“二选一”其实是对用户选择权的变相限制和实质剥夺。

  个人用户拥有自有电脑的完全权力,可以决定电脑上要装什么样的软件,QQ用来与好友交流,360用于安全保障,用谁不用谁,共存还是二选一完全取决于用户,这一点没有任何一个服务供应商可以替用户做决定,这完全是用户的权益范畴。

  相比于3Q大战中商业公司对个人权益的忽视,不少互联网服务侵犯个人隐私,有更大的隐忧与困扰。个人隐私从互联网诞生之始就是一个严肃的话题,个人隐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互联网公司收集、披露时有发生。

  网络自身的特性是引发网络隐私侵权的重要因素。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另外,网络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在网络生活中,侵权主体和侵权手段具有隐蔽的特性。这种隐蔽性是侵权者用以保护自身身份的屏障。侵权者在窃取用户信息时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也可以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把整个侵犯过程做得无声无息,甚至可以变换不同的身份,以致用户根本不知道是谁盗用过自己的信息。即使会留下痕迹,由于网络的更新速度很快,等到用户发现时,证据早已不复存在。网络用户在通过网络进行收发邮件、远程登录、网上购物、远程文件传输等活动时,均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个人或商业公司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并用于非法用途。同时由于互联网业务的快速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始终处于滞后的状态,这种情况下的法律救济变得相当困难。对用户个人隐私的不侵犯,在某种程度上几乎是依赖于互联网公司的自律。自律与否几乎可以决定整个互联网市场的健康与否。

  互联网市场要先进行价值认定,要不然,市场就没有方向,竞争就陷于无序,商业自由即沦为商业投机,为了实现商业价值最大化可以罔顾个体用户的利益。健康的市场中商业自由不是没限度的,而是有限度的;不是没方向的,而是有方向的,自由是向着价值的自由,限定是用户权益尊重保障的限定,有了这个基础互联网才可能具有长期高企的价值。

  在进行自由商业竞争的同时,千万不要忽视了作为衣食父母的网民的利益。

  作者:艾瑞网专家-沈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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