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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八卦杂志偷拍艺人被裁定违规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 2012年3月30日 13:55 

  已经过去的2011年,香港艺人屡遭“偷拍”。去年6月,香港无线电视(TVB)艺人陈自瑶与歌手王浩信被香港《FACE》周刊拍到在家中亲热,引起热议。一星期后,TVB当家小生黄宗泽在寓所内遭记者偷拍,并被曝光了一系列“裸照”,周刊拍到黄宗泽在家全裸站在窗边。而当时正在拍摄古装剧的TVB花旦胡杏儿,被指戴着古装发髻来到黄宗泽家中,两人接吻、吃饭,互相喂食,关系亲密。

  照片一出,引发热议,不少香港艺人都愤怒指责“偷拍过火”,认为此举侵犯到了艺人的私人空间,随后,TVB方面安排四位艺人向香港私隐公署投诉,认为《FACE》《忽然一周》两周刊侵犯了艺人的私隐。

  由于香港偷拍成风,这两起投诉并没有被民众看好。演员黄秋生表示,之前自己也曾投诉过,但没有用。然而时隔9个月后,3月28日,香港私隐公署发布调查报告,强调2家杂志的做法违规,严重侵犯个人隐私,违反了保障隐私的相关条例,已向对方发出“执行通知”,进行纠正。

  正方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TVB:尊重新闻自由,也要保护隐私

  “我们不希望旗下艺人的私人空间这样被侵犯,我也对这次公署的行动很满意。”昨日,TVB外事部副总监曾醒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次罕见的胜利,以前也发生过类似的艺人隐私被拍的行为,也曾提起过投诉,但这次是首次得到公署判决,“公署一般都会进行调查,以往几次,他们可能在调查后感觉没有涉及公众利益,所以没有过判例,这次是第一次。”

  曾醒明认为,通过这次事件,能够让香港艺人的私隐得到保护,“让他们得到安全感,我觉得是很好的,也给媒体采访提出了一些界限。我们尊重新闻自由,但也希望能够尊重艺人的私人空间。”在他看来,报道艺人绯闻可以理解,但方式上有问题,“香港艺人在公众场合喝个茶都可能被偷拍,但将镜头伸到别人家中,曝光艺人在家里的一些正常活动,这样会侵害到艺人的隐私。”

  据曾醒明介绍,目前在香港并无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私隐公署是警署下面的一个独立机构,“也希望能够真正出台法律作出限定。”他同时表示,公署的这次判例作用很大,一方面能给媒体以警醒,另一方面,对于艺人而言,也是取证的重要依据,“艺人如果想要提起民事索偿的话,报告可以成为很好的依据,另外,如果下次周刊还有类似的行为,公署可以转交司法机关提起公诉。”

  几位艺人会不会进一步提起民事诉讼索偿,也成为关注焦点,曾醒明表示,目前几位艺人还在同家里人商量,不确定是否会上诉,“我们的想法是为了保护权利,维护艺人的私人空间,并不是为了惩罚谁,或者从中得益。”

  胡杏儿:私隐公署做了实事

  28日,香港演艺人协会举行记者招待会。当天,香港演艺人协会会长曾志伟代表协会就调查结果发表声明。

  声明称,对私隐专员的调查结果极表欢迎,并认同报告的内容。同时,尊重传媒在涉及公众利益情况下应该维护大众的知情权。但艺人的私人生活属于个人私隐一部分,在一般情况下与公共事务或民生等公众利益没有必然关系。传媒在新闻采访时,应该合法及合理地尊重艺人的私隐权。

  同一天,胡杏儿在出席活动时对于私隐公署调查后裁定两杂志违反私隐条例,大赞该署“做了实事”。她说:“艺人和传媒的关系好微妙,大家都需要对方,希望大家可以保持很好的关系,采访时不要太过火,这种进屋偷拍需要很精密的器材,同时也波及影响我们的邻居。这次私隐公署做了实事,作为艺人觉得好开心。”

  【报告内容(部分)】 壹传媒旗下的两份杂志,用非常规的方法,偷拍、刊登一名艺人在家的全身裸照,以及两名艺人在家的亲密行为,是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杂志以不公平的手法,收集艺人个人资料,是违反个人资料隐私条例。无论什么身份的人士,私生活都应受保护,不应被剥夺。公署认为,上述艺人是否同居,均属个人行为,没必要向人披露,事件不涉及公众利益,已对两家杂志社发出“纠正”的通知。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反方

  (采访权,来源于言论自由,是知情权的具体化。采访权是一种职业权利,而不是受民众委托而行使的权力。采访权在习惯上、在观念上是得到公认的。)

  壹传媒:艺人说谎,涉及公众利益

  调查开始后,两家杂志社都分别对此事件发表了辩驳,《忽然一周》辩称,刊登该些照片及一段关于艺人同居的文章,显示他们同居,证实了此前否认两人同居的说法并非事实,涉及公众利益,同样的,《FACE》周刊也辩称,刊登照片和文章显示两人同居与早前向传媒的说法不同,涉及了公众利益。

  这一说法遭到了私隐公署专员蒋任宏的反驳。他认为,一个人是否与其伴侣同居,属于个人敏感资料,并无责任向他人透露。两家杂志社选择使用多张出位的照片及渲染性的描述,这令人非常怀疑刊登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满足读者对艺人私生活的好奇心,而非公众利益。

  “我必须指出,公众利益不等同于满足公众兴趣与好奇心。公众利益必须涉足真正值得公众关注的事项,一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和职业如何,其私生活均应获得保护,而不得在没有充分理由下受到侵扰,故不因为案中的投诉人是艺人,而被剥夺其私生活受保护的权利。”

  蒋任宏指出,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的权利,与私隐同样重要,必须取得平衡;除非有凌驾性公众利益,否则传媒不能将新闻自由视作特别权利,在没有足够理论根据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私生活数据去谋取商业利益。

  他称,现行条例下,公署并无惩处权,只可通过发出执行通知,要求杂志社纠正有关行为,有关艺人现阶段能够通过民事诉讼索取赔偿;但如杂志社不遵从执行通知,公署可通过警方及律政司提出起诉,最高可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两年。他同时促请当局尽快推动公众讨论,制定平衡个人私隐及新闻自由两种权利的合适法规。

  据报道,调查报告公布后,两家杂志社不服,目前已经提出上诉。

  风行工作室:谁让他们不拉窗帘?

  “他们没有侵入到私人空间,是在外面拍的,这并没有触犯法律,谁让他们不拉窗帘呢?”昨日,风行工作室负责人卓伟这样回应记者。

  开创了内地第一个职业狗仔队的风行工作室,一直以来都坚持称,偷拍也是为了公众利益,“明星是公众人物,他们的私人空间就会相对少很多,他们本身就是一种商品,他们的绯闻、八卦都可以用来谋取利益,所以他们的隐私自然会有一部分涉及公众利益。”

  卓伟表示,偷拍明星在家中的活动,这种方式其实在国际上并不罕见,在香港也有很多惯例,“早前黎明跟乐基儿就被拍到过,但后来也没有任何影响,主要要看他们的一些内容是否不妥当,比如刊登艺人的裸照,这就不太适合,也确实侵犯到了艺人的人身隐私。”

  “希望这样一次事件,能够推动新闻立法的脚步。”卓伟补充说。

  [第三方观点]

  立法还是自律?这是个问题

  这是香港私隐公署首次就新闻自由与隐私之间做出如此重要及明确的裁决,消息一出,一直以来悬而未决的“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命题,再度成为专家、学者关注的热点。

  学者:需要立法,树立明确的边界

  “这与公众利益并无关系,只是记者品味问题”,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教授何志武认为,艺人的私人生活怎么样,并不会对公众有直接的利益影响。

  何志武表示,虽然目前中国内地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规范采访中的具体操作,但在处理知情权与隐私权时,也应当有一些遵守的边界,“首先是符合公众利益,这是最根本的价值取向,你采访与拍到的东西要与公众有关,要涉及公众知情权。比如我们对政府官员的监督。”

  何志武表示,如果拍摄到的是艺人的违法行为,就属于公众利益范畴了,“国外之前拍到过艺人在家吸毒,这种就符合公众利益原则。”他说:“我们目前缺乏健全的法律,主要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因此会存在很多争议和模糊点,所以需要新闻立法,对新闻工作者的行为树立明确的边界。”

  律师:立法不现实,自律比较重要

  昨日,律师王英帅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中国内地在隐私权方面,更注重的是结果的追究,而不是方式,“目前法律无法判断你偷拍的方式有没有侵权,只能根据偷拍带来的后果来追究,比如你偷拍某一个人的家中,但没有传播照片,或者没有引起比较恶劣的后果,没有给被拍者带来相关的利益、名誉损失,都不能被判侵权。”

  在王英帅看来,这样的局面应该归结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国外在这些方面会相对比较明细,香港实行判例法,可以沿用早前的判例来进行决断,但在内地,目前对于隐私权方面的规定都很少。”不过,他也认为,在当前阶段,立法并不成熟,也许更现实的是行业的一种规范,“新闻工作者成立相关的行业机构来监督或者规范行为,也许比立法更加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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