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业界广告公关案例互动社交媒体品牌对话数据技术观察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4月6日 14:34 

  发文单位: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泰政办发[2005]52号

  发布日期:2005-4-11

  执行日期:2005-5-1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泰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使我市的城市品位得到进一步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空间设置的广告牌、招牌、布幅、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实物模型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改变原有建筑风格、影响建筑平面效果,不得影响生产、生活,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合法,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字母、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

  第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建设、规划、公安、交通、气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区重点区域、主要干道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景观规划要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交通、气象等部门共同参加制定。

  市区干道公益广告应占该干道户外广告总量的10%以上。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设置规划,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效果图、规格、时间和地点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户外广告应当标明城管和工商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限,但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条 下列区域和设施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街道路标;

  (二)市区主干道道口50米内道路两侧及机动车道净空内;

  (三)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区域或载体。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5年。设置期限届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当事人应当于活动结束后3日内予以拆除。

  第十二条 设置期限届满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拆除或覆盖。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户外广告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一般在60日前与户外广告设置者协商拆除事项,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在市区统一设置的张贴栏上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在张贴栏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张贴期限不得超过15日。张贴期限内,禁止撕毁或覆盖。

  广告张贴栏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管理。

  禁止在张贴栏以外涂写、张贴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他用户需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有偿出让使用权。

  第十五条 对可以出让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信息,市城市管理部门应于出让7日前进行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可以采取组合式或分组式出让公共场地、公共设施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七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应及时组织广告发布。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时,应当代之以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三)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设施使用权的证明;

  (四)广告合同和广告样稿;

  (五)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户外广告内容在发布前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文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共同会办并作出书面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图、效果图等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审查登记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的,也应按照原审查登记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或设置者应当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安全,定期维护、更新,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遇台风、汛期等,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户外广告设置者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框架、支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临时空置有碍观瞻的,应当予以装饰,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条 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 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清除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环卫作业企业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涂写、张贴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对妨害户外广告经营者公平竞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的违法审查、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或覆盖,给户外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审查、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对户外广告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14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同时废止。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上一篇信息 下一篇信息
信息分类查询:  业界广告公关案例互动社交媒体品牌对话数据技术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