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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医疗广告进行检查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4月12日 14:5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广字[1997]第178号

  发布日期:1997-7-9

  执行日期:1997-7-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医疗广告是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各类媒介上发布的内容不规范的医疗广告,非法张贴、散发的医疗小广告,严重影响了广告市场秩序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干扰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对违法医疗广告进行了专门治理,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效果。但从全国范围看,医疗广告的违法问题仍比较突出。据对1997年4月全国主要报纸广告监测统计,共发布医疗广告3649条,其中违法的有1799条,违法率占49.3%。为了切实贯彻《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净化广告市场,树立统一的执法权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医疗广告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997年发布的各类医疗广告,重点是电视、报纸发布的医疗广告和张贴、散发的有医疗内容的印刷品广告。

  二、检查内容:

  1.医疗广告内容范围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2.新闻媒介发布医疗广告是否有广告标记,(不得使用求医问药、专家门诊等不规范标记)。

  3.是否以新闻、文学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能否与其它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4.医疗广告证明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涂改、转借等违法行为。

  5.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检查方法

  各地应根据本地医疗广告发布的实际情况确定检查方法,日常监测和集中一段时间抽查相结合,经营单位自查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相结合,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其它问题,也一并依法处理。对于违法问题较多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可以暂时停止其医疗广告的发布,进行整顿。要针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规范本地区医疗广告发布的措施,巩固检查成果。

  四、工作进度

  各地应于9月底之前完成检查工作,10月底之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检查报告。今年已开展该项检查的,在接到本通知后,请尽快上报检查报告,供交流借鉴。

  五、组织实施

  1.各地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方案和组织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组织全国性和区域性集中检查和互查。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视各地情况进行指导,随时掌握典型案例,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3.各地在工作中应注意与医疗管理部门的配合,在执法的同时规范出证行为。加强与宣传单位的合作,采取发布通告、新闻发布会、跟踪报道、记实采访、专题报道等方式,形成一定的声势和舆论。

  这次检查是《广告法》施行后进行的以某类广告内容为重点的全国性检查。各地应加强领导和组织实施,使本地区医疗广告发布能够依法进行,使医疗广告发布中的违法现象有根本的好转,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形象,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五大的召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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