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两岸的关系的不断深化,商业活动幅度已经大大开放。日前,台湾《旺报》发表社评,讨论了大陆广告登台等问题的一些展望。 社评摘录如下: 马英九第二任期展开前夕,在两岸政策方面各界都殷切期盼之下,国民党荣誉主席吴伯雄在“胡吴会”时提出“一国两区”议题,目的在回应大陆对于政治协商的期待,希望两岸能强化互信,进而逐渐深化经贸合作,特别是在即将进行的ECFA后续协商,对台湾未来经济转型成长至为关键。 但是很遗憾,两岸关系现状已非当年制定“两岸关系条例”立法者所能想像,法律规范已成为两岸关系发展的障碍,但“陆委会”和“立法院”却不愿正视现实,认真推动修法。因而,绝大多数业态的大陆广告,仍被视为违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禁止报纸刊登,“监察院”还曾为此纠正“陆委会”。纠正理由是,媒体规避法令,以专辑、特刊等新闻方式刊播大量大陆的各地风情、文化、旅游、经贸等内容。 从“监察院”纠正案文可见台湾的“法令”跟不上时代的荒缪性。两岸交流愈益扩大,两岸愈需要相互报道对岸风土人情,一方面提供民众适时且有用的资讯,二则有助于两岸民众的相互了解。这是两岸交流的现实所需,“陆委会”怎可禁止?再说,大陆各地方首长来台,如果没有宣传,民众又如何得知?因为“法令”不允许,媒体只好采取变通方式规避法令,也是情非得已。 其次,ECFA将扩大两岸服务业往来,逐步对陆资松绑,允许大陆的金融业、服务业来台,当局要渐次开放大陆人力和物资来台,正需要媒体的配套措施才能够发挥开放的效益,广告就像新闻,是很重要的媒介,试问没有广告如何行销? 我们看到许多台湾县市长到大陆推销水果或观光,除了透过新闻发布讯息外,也透过广告方式行销;大陆地方首长同样来台行销,有什么理由不开放大陆广告登台?更何况台湾媒体受到大环境不好的影响,经营情况不佳,谑称“夕阳产业”。增加广告来源,媒体能够永续经营,对于台湾整体经济当然有助益。“监察院”援引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和“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管理办法”看来,都明显过时,前法第34条采许可制,“立法”经过19年没有做过任何修正,后法乃民进党执政时期所颁布的行政命令,不但不符合两岸现状且与母法抵触。本报虽曾建言,但主管机关迄今仍未修正。 时值两岸关系大幅向前之际,大陆政策早已超前,导致“法令”无法配合或脱节现象。两岸互动,媒体不但扮演桥梁脚色,也是尖兵,更是两岸互动的触媒与润滑机制,大陆广告登台,台当局没有禁止的必要,而且也禁止不了,更何况它对两岸的深化交流是个助力。 此次马英九政府开支两岸经济交流,正式大陆广告登台的良好时机。更多消息请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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