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腾讯进行市场垄断,索赔1.5亿元。那么,法院会对腾讯下达垄断的判决么? 奇虎360方面在庭审中称,被告在即时通讯产品与服务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QQ的市场份额显著超过反垄断法规定的1/2,根据艾瑞咨询公司提供的数据,被告的市场份额达76.2%。 中国互联网中心(CNNIC)出具的调研报告也显示,QQ软件的渗透率为97%;被告2010年财报显示,其全年收入高达196亿元,盈利能力远超同类企业;从技术条件来看,被告在即时通讯方面的专利保有量占全国的80%以上。 360的举证似乎有理有据,然而腾讯败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赞成腾讯垄断的观点认为,2010年腾讯发信迫使数亿QQ用户必须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是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这就是典型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六条不是规定了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吗? 但是,截至目前,尽管国内已有多起类似案件,百度也曾被起诉涉嫌垄断,但没有一起案件判定“垄断成立”。如果此次360赢了,将在输入法、安全、微博等领域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 不过,要从法律上最终认定一家公司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行为,极不容易。 根据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执法机构至少要从法律上确认两点:一是认定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认定腾讯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两点目前都存在困难。 首先,互联网市场具有特殊性,“市场份额”不能作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还应看“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的认定在互联网市场上表现得更为复杂,无论是市场份额的确定还是市场进入障碍的判断,都呈现出一些不同于传统市场上的特点。互联网产业本身就带有技术变化迅速且进入门槛较低等特点,这些都可能成为某家互联网公司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 此外,腾讯公司辩驳称,不能简单地以QQ用户数量来判断腾讯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在很多领域并不是最大的,例如搜索、电子商务,在IM(即时通讯)上只是份额大而已。“ 至于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要有公开可信的第三方数据判断,而且还需要一个司法论证过程“。这的确是一个难题,调查公司作出的一些评估能否被反垄断机构采信还是一个疑问。 反垄断法是用来遏制大公司利用市场地位来影响小公司,从而保证竞争和机会的平等。但在制定三年多来,反垄断法却少有“用武之地”。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的运用对于执法者来说更是一种考验。与传统经济领域相比,互联网经济具有先发者优势、网络效应等特点。 但是,另一方面,技术革新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维持带来冲击,这一市场波动和变化相对较大,因此可以减少采取反垄断措施的需要。 在现在的环境下,反垄断法尚不完善,腾讯被判垄断的几率并不大。更多广告观点,请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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