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1-11-9 执行日期:2001-11-9 第1条 本办法依关税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广告品及货样之进口通关,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3条 广告品及货样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进口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者。 二、前款以外之广告品及货样,其完税使格在新台币一二、○○○元以下者。 第4条 超逾前条规定免税限额之广告品及货样,按其超逾部分课征进口关税。 第5条 空运进口之广告品及货样,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者,其运费按实际运费十分之一计算,核估完税价估。 第6条 进口之广告品及货样涉及贸易管理须由海关配合查核事项,应核凭输入规定之相关文件放行。 第7条 广告品及货样之价值,以收件人提出证明文件所载离岸价格或经海关核定之离岸价格为计算根据。离岸价格无从查定时,以海关核估之完税价格之七成作为离岸价格。 第8条 进口货样得预行办理报关手续,并得先将进口报单送海关核明,在报单上加盖「货样提前办理」戳记,优于一般进口货物。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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