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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广告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4月28日 14:37 

  发文单位: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深办[2005]39号

  发布日期:2005-8-31

  执行日期:2005-8-31

  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广告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5年8月31日

  关于加强广告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广告市场,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广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广告管理的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我市广告管理的工作原则是:以全面履行政府监管职责,构建广告诚信机制,把握广告宣传正确导向为重点,按照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基本原则,坚持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严格执法与制度建设相结合、行政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工作目标是:通过规范管理,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四位一体”的长效综合防治体系,使我市广告发布秩序更加规范,媒体广告的信誉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对媒体广告的信任感增强,促进广告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二、落实加强广告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广告监测机制。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完善广告监测制度,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由市工商局对全市新闻媒体发布的广告、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互联网广告等各类广告进行科学、全面监测,收集、整理、发布有关监测信息,调查、统计、分析我市广告市场总体情况,定期形成广告监测报告和《广告发布情况专报》《广告监测通报》《广告违法警示公告》等。

  (二)加强广告经营单位的行业自律。新闻媒体要认真执行广告发布的终审权,对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对不具备相应证明文件的保健食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的广告,不得发布。建立健全新闻单位广告发布领导责任追究制。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严重误导消费者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其主管、主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组织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建立和完善广告审查员制度和广告审查工作责任制度。各广告经营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广告审查程序和具体措施办法,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失职必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未取得《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明》的广告审查员,及时进行培训。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所发布广告内容的审查责任。对户外广告发布内容违反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根据广告市场监管情况,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四级管理类别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核定为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逐步完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信用评价体系,对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行业可给予通报表彰;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不予参加评优、评先活动。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失信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公开违法记录等监管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要发布吊销公告并公开违法记录,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探索新闻媒体作为广告发布单位信用监管的新路子,逐步建立广告发布单位信用监管制度。

  (四)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内部通报、告诫制度。工商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纠风等部门,针对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联合公告。联合公告一般每月一次。各责任单位应当在月底将本月的违法行为监测、查处情况,报市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审定公告的内容和时间,由市委宣传部通知新闻单位予以公布。工商部门根据查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和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管公告”。对于新闻媒体发布的、违法现象比较集中、具有共性的违法广告,进行内部通报,并对相关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负责人以召开行政告诫会、面谈、书面告诫等方式实施行政告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五)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建立违法广告量化跟踪及处理制度。对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公司,依法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媒体单位,可依法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严重违反宣传纪律,发布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声讯台,经工商部门认定违法事实后,由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新闻媒体单位要依法制定并落实广告代理公司管理制度,对违反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代理新闻媒体广告业务的广告公司,依约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六)切实促进公益广告的发展。加强对我市公益广告活动的引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推进公益广告立法工作,制定公益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公益广告统一的协调组织机构,规范发布程序,整合全市公益广告资源,完善投入和经费保障机制、激励机制、社会效益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我市公益广告的整体水平。实现我市的公益广告发布活动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七)动员全社会共同规范广告市场。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规范广告市场有关意见和建议,落实相关提案议案办理工作。选聘社会各行业专业人士为广告义务监督员,对各媒体发布的广告提出意见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参考。建立健全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投诉举报者的奖励机制。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热线的作用,鼓励广大群众对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提升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水平,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自觉规范广告行为。

  三、建立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的广告管理工作体系

  广告管理是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建立我市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公安局、监察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局、文化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组成市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市城管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能是:根据广告管理工作情况,提出阶段性整治工作重点;协调查处重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通报、沟通各部门广告管理工作有关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分析广告业发展与监管形势,提出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对策以及有关建议;确定联合公告的内容、时间、方式。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负责召集,于每月10日召开(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要求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员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干部作为联络员。对联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需要协调解决的,可由联络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

  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宣传导向的管理,并作为今年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要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督促整改,责令其予以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

  工商部门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严格掌握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全方位监管。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立案查处;对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并上报或者反馈查处结果;对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做好异地查办案件的协调工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移交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加大对印刷品广告特别是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印刷品广告。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新闻媒体的管理。认真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严肃查处存在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播电视媒体。要加大对报刊出版单位的监管力度。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广播电视媒体和报刊出版单位,要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责成其主管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有关广播电视媒体或报刊出版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必须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广告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打击无证行医及坚决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美容机构。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吊销其《医疗广告证明》,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曝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在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上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主流媒体刊发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审查的指导工作;将检查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告知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并将监测情况每月报市工商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在互联网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广告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

  电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声讯服务、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出具书面意见后,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广告行为监管职责的监督。对监管不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广告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行政执法队伍要大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不得以权谋私,严禁索要、收受监管对象的钱物,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对象,严禁无法定依据进行处罚。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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