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内政办发[2002]10号 发布日期:2002-3-19 执行日期:2002-3-19 内蒙古自治区综合治理非法广告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印刷品广告市场治理工作方案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综合治理非法广告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印刷品广告市场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综合治理非法广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法广告的综合治理,打击非法发布广告活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广告,是指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大街小巷、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和居民住宅楼内和居民住宅区域乱张贴、乱散发、乱涂乱写的介绍产品、服务的宣传散页、宣传册等各类广告,以及利用传呼台、移动电话台等各种传媒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等。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内通过各种途径传播、散发、张贴、乱涂乱写的各类非法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综合治理遵循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各部门要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同防共治的合力。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非法广告综合治理纳入本地区“民心工程”的总体规划,创造条件在居民区和适当的街道、路段设立便民广告张贴点。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范围:商场、药店、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各类等候室、休息室、阅览室、展览厅(室);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铁路及民航售票厅;邮电、金融、证券等经营场所和体育娱乐场所的空间、设施以及上述单位控制地带散发、张贴等发布各类非法广告的行为,以及利用传呼台、移动电话短信息服务等各种传媒非法发布广告的行为。 第七条 公安部门对在居民区、居民住宅楼内乱散发、乱张贴、乱涂乱写各类广告的行为和在道路及道路两侧散发印刷品广告,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居民正常生活和交通秩序的行为进行管理。 第八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上设置、张贴、乱涂乱写各类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盟市旗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对印刷业经营者承揽和印制印刷品广告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印刷品广告,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批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利用传呼台、移动电话短信息服务发布商品和服务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广告经营资格,经登记批准方可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及居民住宅区域散发印刷品广告和张贴、乱涂乱写各类广告。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上张贴、乱涂乱写各类广告,也不得在道路及道路两侧散发各类印刷品广告。 第十四条 广告主需印制、发布印刷品广告,须委托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代理,广告主不得擅自印制和发布印刷品广告。 印刷业经营者在承揽印刷品广告业务时,必须查验代理印刷品广告的广告公司的《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复印件同印刷品广告样本一并存档备案。对不能提供《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不得承接和印制。 第十五条 对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批或虽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批,擅自改变广告内容,或未在规定的发布范围和场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印刷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传呼台、移动电话公司违反本办法发布商品和服务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对在居民住宅楼内及居民住宅区域散发印刷品广告和张贴、乱涂乱写各类广告,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清除张贴、乱涂乱写的广告。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上设置、张贴、乱涂乱写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查处并责令广告主清除乱涂乱写的广告。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承接和印制非法印刷品广告的,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在查处各种形式发布的非法广告过程中, 一是广告主明确,但对查处工作不予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电信部门暂停其广告通讯联系,直至其接受处罚后清除所发布的广告,消除影响; 二是广告主不明确,但该广告的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产品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广告主,在其不提供广告主或提供不出广告主的情况下,将产品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视为广告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处罚。产品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拒不接受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电信部门暂停其广告通讯联系,电信部门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对制贩假文凭、假证件的犯罪分子,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严处,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印刷品广告市场治理工作方案 印刷品广告的无序状况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为了规范印刷品广告市场,根据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对印刷品广告的专项整治活动。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总体要求:以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切入点,以打击扰乱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妨碍公共环境、破坏精神文明建设的广告以及虚假广告为重点,由工商、公安、建设、文化、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区范围内有重点、有步骤地对印刷品广告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整治行动,努力营造一个人民生活不受干扰,公共环境井然有序,人们的精神生活环境不受污染的规范、公平的广告市场环境。 基本目标:通过整治,使印刷品广告乱散发、乱张贴以及乱涂乱画现象基本得到扼制,使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建设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自治区印刷品广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盟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整治工作。 三、工作分工 (一)在居民区、居民住宅楼内乱散发、乱张贴、乱涂乱画广告,扰乱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影响群众生活安全,扰乱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二)在大街小巷乱散发,墙体、电线杆等处乱张贴、乱涂乱画,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对印刷企业印制非法印刷品广告的行为以及以小报、小刊的形式发布广告,内容淫秽、低级庸俗,有悖于精神文明建设的由文化和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查处。 (四)利用店堂(如: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体育馆;各类等候室、休息室、阅览室、展览厅;影剧院、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营业场所;铁路及民航售票厅;邮电、金融、证券等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在整顿和查处工作中,各部门要本着既分工负责,又有协作配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自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整治工作的指导。 四、整治重点 对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致富信息”等印刷品广告,要予以严厉打击,从严、从重查处。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从4月1日至4月20日,宣传、教育和自纠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非法印刷品广告主自行清理和清洗乱涂乱画、乱张贴的广告。 第二阶段:从4月21日至6月30日,检查、处理阶段。 第三阶段:从7月1日至7月15日,总结和巩固成果阶段。各地要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并提出下一步巩固和提高整治成果的措施和办法,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印刷品广告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在本次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地区予以通报表彰。 六、几点具体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扩大整治面。 (二)各级公安部门要发挥公安派出所的职能作用,在完成辖区公安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好整治工作。 (三)各级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要发挥对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能,从源头上堵住印刷企业印制非法印刷品广告的行为。 (四)各级建设、城管部门要在做好制止和清理影响市容、市貌印刷品广告的同时,建立统一的印刷品广告张贴栏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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