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委4日发布《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首次明确旅游服务广告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北京市旅游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通知是根据《广告法》《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北京旅游服务广告管理而特别制定的。 根据通知规定,只有具有旅游服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才能发布旅游服务广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经营旅游服务业务或变相发布旅游广告;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依据法律法规核实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以单个网店的名义制作和发布旅游服务广告。 此外,通知还明确,旅游服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中涉及的旅行社名称、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电话、旅游线路、价格等服务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旅游服务广告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北京市旅游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旅行社涉嫌无许可证经营和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北京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联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对虚假旅游服务广告,及时责令其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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