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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中的内容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5月16日 16:06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部

  文  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

  发布日期:1998-12-22

  执行日期:1998-12-22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促进依法行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对《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第十四条改为“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收回《兽药广告审查表》,其广告审查批准号作废:

  ……。“

  第十五条改为“广告审查批准号作废后,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第十一条改为“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广告审查机关收回《农药广告审查表》,其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

  ……。“

  第十二条改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后,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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