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条例原有二十六条,这次修订草案后增加到三十一条,其中对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增加了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规定。 修订草案对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还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更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遇有大风、暴雨预警预报和其他恶劣天气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 同时,草案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机制,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违法行为,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乌鲁木齐市城管委主任王晓鹏介绍说,《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于2006年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此条例也面临着新问题,“比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的维修、安全检查责任不够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应对恶劣天气变化的能力亟待加强等,这些都是迫切需要修订的原因所在”。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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