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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中市违规广告物执行查报拆除作业要点」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7月10日 15:46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都建字第0940114971号

  发布日期:2005-7-22

  执行日期:2005-7-22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台中市政府府都建字第0940114971号函修正发布第2点条文

  二、本市应执行拆除之违规广告物如下:

  (一)应优先执行查报拆除之违规广告物:

  1.经本府认定已毁朽或突出建筑线情形严重有影响公共安全之广告物。

  2.经列入广告物示范区执行计划地区之违规广告物。

  3.进行都市设计审议地区违规广告物。

  4.正面招牌广告物覆盖窗户、消防避难出口及其它依建筑技术规则规定之开口。

  5.屋顶树立广告物采竹架或钢管鹰架方式构筑或高度超过九公尺者。

  6.空地树立广告物高度超过十五公尺或设置于道路、骑楼地范围内防碍通行者。

  7.广告物内容有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二)第二阶段执行广告物:非属优先执行查报拆除之违规广告物。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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