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都建字第0940114971号 发布日期:2005-7-22 执行日期:2005-7-22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台中市政府府都建字第0940114971号函修正发布第2点条文 二、本市应执行拆除之违规广告物如下: (一)应优先执行查报拆除之违规广告物: 1.经本府认定已毁朽或突出建筑线情形严重有影响公共安全之广告物。 2.经列入广告物示范区执行计划地区之违规广告物。 3.进行都市设计审议地区违规广告物。 4.正面招牌广告物覆盖窗户、消防避难出口及其它依建筑技术规则规定之开口。 5.屋顶树立广告物采竹架或钢管鹰架方式构筑或高度超过九公尺者。 6.空地树立广告物高度超过十五公尺或设置于道路、骑楼地范围内防碍通行者。 7.广告物内容有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二)第二阶段执行广告物:非属优先执行查报拆除之违规广告物。 台湾当局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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