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 2010年6月2日 10:19 |
昨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个人开网店将实行“实名制”,需提交姓名、地址真实信息,但并不强制要求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办法》首次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涉及市场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据、交易竞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保护等多方面。
热点1 网店办照不“一刀切”
开网店是否需要办照,此前是热议焦点。今年4月,工商总局就《办法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记者对比了一下,昨日公布的《办法》内容并无太大变化。
《办法》将开网店的卖家分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两类,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也就是个人,应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这表明,工商总局对开网店办照并没有实行“一刀切”,不是所有网店都要强制办照,而采取了较人性化的区别监管。一些临时进行二手或闲置物品交易的个人卖家,只需提交真实身份信息就可进行网络交易。
热点2 用购物凭证保护买家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网络交易是在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办法》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者真实身份、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保护、申诉处理办法等方面作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为经营者建立登记档案,要求网络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以此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此外,工商总局表示,对网络交易将主要实施3项监管措施,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力争3年建成全国统一网络监管平台。
热点3 经营者信息至少存2年
《办法》规定,提供服务交易平台的网站要对网店开办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并应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
其中,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同时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须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对售假网店采取措施。
另外,消费者在网上消费发生纠纷,平台经营者应向其提供销售者真实的网站注册信息,协助向交易当事人追偿。
热点4 违法交易最高可罚3万
《办法》同时赋予工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辖权。工商总局表示,按照有利于维护权益、便于查处的原则,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由发生地的网站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管辖,如果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移交给违法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处理。
工商回应北京“网店办照”旧规
2008年8月,北京出台的电子商务监管意见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需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经营,否则将按无照经营查处,“个人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用登记注册。《办法》公布后,有市民关注北京会不会对该规定做出修改。对此,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要看到新办法具体规定后,再发表意见。
淘宝网有关人士昨日表示,《办法》的很多内容都与主流网站的现行规定差不多,如“实名制”审核、消费者投诉制度、商品退出制度等。一位购物网站人士指出,对个人开网店是否注册的条件,在细节上还是说的不明确,一旦工商查处认为应该办照,谁来担责?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