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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亚荣:三方面措施加强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监管

来源:中国工商报  发布日期: 2014年5月19日 15:34 

  在这个互联网时代,企业们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借助网络渠道进行对外宣传,已经是企业拓展经营活动的一种有效手段。

  然而,由于互联网虚拟化、分散化的特点,一些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在介绍企业信誉、规模、产品性能等方面进行不实宣传,扰乱了网络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机关作为网络市场监管的职能部门,如何加强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监管,是目前面临的难题。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监管:

  完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现行法律体系中不仅缺乏网络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法规,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现行网络环境下违法行为的规定已显滞后,需要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一是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扩大解释。二是尽快出台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专项法律,明确网络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处罚依据和罚则,提高网络监管执法的可操作性。三是完善《广告法》有关互联网广告的相关规定,增加涉及网络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增强网络专项执法的针对性。四是出台有关司法解释,确保网络虚假宣传监管有法可依。

  创新网络虚假宣传监管手段。工商机关应建立“以网管网”平台,以互联网智能搜索引擎为支撑,以整合工商业务管理系统和金信工程市场主体资源为基础,主动对辖区经营者的网站进行定期搜索,利用该平台对网络广告进行智能化、定向化、自动化搜索监测,开展网上排查,重点监督网站经营者和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宣传的经营者,掌握其网络经营动态。同时,建立专业、完善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数据库,在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中添加企业网址信息,开设专门的网络广告管理窗口,对网络广告进行监测,定期公布网络广告的监管情况。

  依托信用体系实施分类监管。工商部门应以经济户口数据库为基础,依托信用体系建设,依据经营者的诚实守信情况,实施分类监管。根据日常受理的申诉、投诉、举报和行政处罚情况,建立经营者信用披露制度,对经营者的失信行为及时进行公示,警示交易风险;对严重失信的经营者列入诚信“黑名单”,对其开展的网络宣传行为定期回访。同时,对建立网站的经营者和利用网络宣传的经营者,还可以采取行政指导等手段,对于一些发布时间短、影响小的轻微违法行为,运用约谈、责令改正、行政建议书等形式,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当事人自行删除网页违法内容。

  这三方面措施三管齐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户外广告宣传行为加以规范,并对网络广告市场的秩序有着积极的作用。更多广告监管数据请继续关注广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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