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清理京港澳高速公路京石河北段保定区域违法广告设施的通告 一、清理依据及范围 (一)清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 (二)清理范围:京石高速公路沿线保定区域包括涿州市、高碑店市、定兴县、保定市辖区、望都县、定州市等高速公路用地内的非交通标志及建筑控制区内的所有非法设置的违法广告塔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高速公路两侧规定范围(隔离栅刺网向外30米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该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包括广告设施)。高速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广告设施是指设置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广告塔、牌。 二、清理要求及期限 (一)违法广告设施的所有者在2015年5月30日前到属地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进行登记,接受处理(具体登记处理部门见附表)。违法广告设施的所有者务必在2015年 6月20日前自行拆除其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违法非交通标志及违法广告塔。按期自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将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广告设施,我支队将依法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广告设施的所有者承担,并按照《公路法》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情况通报当地纪检、国土、城乡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 (二)对阻挠我支队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广告设施所有者及相关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京石支队 2015年5月26日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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