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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奶粉包装不得用"含DHA"等广告语做宣传

来源:半岛都市报  发布日期: 2015年7月1日 09:5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从今日开始正式实施,该规定对于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包装的广告语进行了新的严格规定。

  按照新规,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0~6个月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不得在包装上进行含量和功能声称。这里的“必需成分”指的是什么呢?记者走访岛城市场发现,目前在售婴幼儿奶粉产品包装上,多有“富含4倍DHA”“富含乳清蛋白”等类似的突出宣传。一名年轻妈妈表示,虽然对DHA、膳食纤维等成分并不了解,“但看起来很有营养的样子,会考虑购买。”

  记者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了解到,婴儿配方食品有专门的成分含量标准,所以必需成分含量不能作为一种广告宣传。新规还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方式和允许误差范围,修改了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用语,按照国际惯例,删除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比较声称。

  相关部门方面表示,若消费者在包装上看到“含多倍DHA”等广告语,可以进行投诉。更多广告监管新闻请继续关注媒体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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