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近日公开实行的“史上最严广告法”,首次对电子信息及互联网广告作出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正式被纳入监管范围。 至此,不仅发送广告需要经用户同意,骗点击量的弹窗广告也被视为违法。 垃圾广告不能想投就投 按照新广告法相关规定,未经接收者同意,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在强调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这是对普通网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一种重视,同时也是对于网络用户、网络使用体验的一种保护。”上海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迪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正在完善阶段的《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则规定,在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互联网私人空间发布广告的,应当在广告页面或者载体上为用户设置显著的同意、拒绝或者退订的功能选择;不得在被用户拒绝或者退订后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等广告;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发送广告的,还应设置同意或者拒绝接受广告的时间选项,不得在用户设定的拒绝接受时间发送广告。 “为用户设置同意、拒绝还是退订的选择,也是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的体现。”电子商务行业分析师梁振鹏补充认为。 记者注意到,在网易邮箱、QQ邮箱中,用户可以在邮箱中选择添加感兴趣的广告,对于定期发送的广告邮件,每封邮件下均有退订本栏目,点击即可退订该广告。 除了投放广告须经用户同意外,新广告法对广告用语也提出新的要求。如对于“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广告服务”,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 “这意味着向P2P一类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宣传时不能再使用‘保本’等用语。”吴迪认为,在微博、微信等转发此类广告信息也应注意去掉此类用词,如果转发存在违法情况,发布者也要承担相关责任。 “一键关闭”条款影响大 飘窗广告不请自来、弹窗广告关而不绝……这些任性的广告发布方式将被终结。 新广告法第44条规定,互联网广告的发送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互联网弹出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互联网广告除了具备一般广告的特征外,还具有可弹出、展现方式多样等特性。新广告法规定一键关闭是要求实现彻底的关闭效果,点击关闭弹窗广告后跳转至其他页面,或者关闭后一段时间又弹出同样的广告,都不符合法律要求。”吴迪认为,此规定的目的,是把选择权真正交给用户。 而在梁振鹏看来,受新广告法“一键关闭”条款影响最大的,可能是视频类网站。 记者注意到,在优酷、爱奇艺等视频类网站看视频,通常要经过几秒到几十秒的广告时间,只有成为会员才能“一键跳过”广告。 “这几十秒的广告往往占据了视频网站的大部分流量,是视频网站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新广告法要求一键关闭的广告范围也包含此类广告,这样一来,不仅可能给视频网站带来流量损失,也会使网站会员和非会员的差别缩小,减少会员的购买人数。”梁振鹏补充道。 而从弹窗广告的内容看,很多网络弹窗成为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诈骗、传播木马病毒恶意插件等非法行为的载体。 此前,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就曾发布公告,曝光迅雷、搜狐及酷屏等网站利用弹窗传播低俗信息的行为,要求其及时清理弹窗广告中的非法内容。 按照新广告法,对无法一键关闭、以及未经允许擅自发送、不标明拒绝接受方式的广告,广告主将受到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互联网违法广告负制止责任 弹窗广告是如何生成的?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部分传媒公司通过与宽带运营商合作,未经用户同意,通过特殊渠道投放弹窗广告的灰色产业链一直存在。 记者查询发现,曾被媒体曝光的乐天惠网络传媒公司就是通过宽带运营商绑定域名,强行向用户推送弹窗广告。 “用户只要上网,这些广告就无法屏蔽。很多地方的宽带运营商都在强行向用户推送弹窗广告,每向用户推送一次,宽带运营商会向广告客户收取几分钱的费用,通常运营商与代理商、代理商与广告主之间都不签订合同,为的就是不留证据。”上述业内人士指出。 对此,新广告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违法广告有制止责任,即其明知或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记者了解到,自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广告法以来,一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已在采取广告拦截措施,履行违法广告制止义务。 例如,阿里巴巴移动事业群公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就对记者表示,与以往的一些广告拦截功能不同,UC电脑版浏览器的拦截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仅拦截悬浮广告及其他影响浏览器体验的广告,另外一种则是利用过滤规则拦截。 除了企业自律外,国家网信办也在前不久开展了“整治网络弹窗”专项行动,约谈了网络弹窗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责令改正。 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监测统计,7月份全国违法广告总条数比4月份新广告法通过时减少6403条,下降幅度29.7%;违法广告时长比4月份减少10400小时,下降幅度超过50%。 仍须专门办法细化规定 “此次新广告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仅有几个条款涉及网络广告,对于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自媒体营销等热点问题均未涉及。”吴迪认为,仍须出台专门的办法还细化规定,完善互联网广告立法。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官网了解到,主要针对互联网广告监管的《办法》目前正在完善阶段,对于互联网弹窗广告、广告短信、微信公众号广告等,将作出更详细的监管规定。 对于搜索引擎广告的排名行为,《办法》指出,通过门户或搜索引擎、电子邮箱等各类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的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使一般互联网用户能够辨别其广告性质;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质疑。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此项规定还应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衔接,要求互联网媒介主体承担必要的审查责任,与收取费用的相关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新广告法实施发布会上透露,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将于年底建成。明年起,该广告监测中心将可以实时监测全国各地的互联网广告,及时将违法广告线索移交给各地工商部门查处。 “这意味着对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的广告,如果有网友举报,也可以有针对性的调查。”梁振鹏谈到。 那么,本次“史上最严广告法”将具体给互联网广告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还让我们拭目以待。更多网络广告价格请继续关注媒体资源网。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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