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讯 昨日,厦门市法制局发布《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办法明确了十三个禁设情形,命令禁止在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以及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各种桥梁及机动车下穿地道(隧道)的内外侧和上下方,设置广告设施;不得损毁绿地或者利用行道树;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存在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 特别是,明确了广告设施设置人的管理责任。在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和局地暴雨、大风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等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两年的,设置人应当每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于安全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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