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潭政办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2005-5-26 执行日期:2005-5-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九部门拟定的《湘潭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湘潭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工商局 市委宣传部 市卫生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纠风办 市广电局 市新闻出版局 (二○○五年五月) 为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国家工商总局等11部委制发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切实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使广告违法率总体上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二、整治工作任务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等行业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时段)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等等。 (二)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三)违规发布国家明令禁止进行广告宣传的有关疾病医疗广告或违法在大众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 (四)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其治疗作用或者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五)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主要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六)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病、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股骨头坏死、不孕不育等各种疑难疾病。 (七)发布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广告行为。 (八)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三、整治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5年5月27日-6月15日)。召开全市"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大会,认真分析当前我市广告领域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突出问题,广泛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6月)。各大众传播媒体、医疗机构、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印刷企业等有关单位对已发布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广告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停止发布并自行撤除违法违规广告。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5年7月-9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广告监测和检查。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对违法虚假广告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四)整章建制阶段(2005年10月-11月)。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五)总结阶段(2005年12月)。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按系统将书面总结材料于12月20日前汇总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巩固验收阶段(2006年1月-6月)。 四、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和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要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严格掌握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全方位监管;要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定期开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并定期公示。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虚假广告案件。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立案查处;对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并上报或者反馈查处结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移交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要加大对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印刷品广告。对符合追诉标准,已涉嫌虚假广告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导向的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要会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及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进行整改,责令其改正,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三)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和报刊出版单位的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播电视媒体,要严格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17号)进行查处。对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广播电视媒体和报刊出版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对广播电视媒体、出版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必须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征求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测,对虚假违法广告要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要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的监测力度。要加强对美容服务业的监管,坚决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美容机构。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管工作,尤其对发布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和虚假药品广告行为,以及发布医疗机构制剂违法违规的药品广告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六)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 (七)监察部门和纠风办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得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广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与配合,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整治工作措施 (一)成立湘潭市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宣传、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监察、纠风、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参加,主要任务一是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不同时期的治理重点,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联席会议予以认定、解决;二是通报各部门转办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检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情况,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要进行专门通报;三是对整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 (二)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新闻媒体单位要建立健全广告发布责任制,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媒体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违法违纪事实后,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机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建立违法广告监测和公告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管公告",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等。 (四)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根据广告市场监管情况,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分为A、B、C、D四级管理类别。A级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逐步完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黄牌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公开违法记录等监管措施;对黑牌企业,要发布吊销公告并公开其违法记录,对典型案件还要予以曝光。探索新闻媒体作为广告发布单位信用监管的新路子,逐步建立广告发布单位信用监管制度。 (五)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一是建立违法广告量化跟踪及处理制度。对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公司,限制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媒体单位,可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二是对严重违反宣传纪律,发布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违法事实后,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六、整治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重要性。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当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工作,并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制。要按照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注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做好整治行动的动员工作,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重点、步骤、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并在人员经费监测设备等各个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建立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突出重点,齐抓共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突出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媒体、重点广告主、重点商品服务广告的检查和监测,从重点商品服务广告入手,严把媒体广告发布这一关键环节,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夯实齐抓共管基础,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强大合力。 (四)打防结合,立足治本。各部门要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坚持边整边改的原则,从源头治理,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广告内容监管等各个环节,积极探索广告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立足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广告监管执法的效能。 (五)加强部门之间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各部门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整治成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从2005年5月开始,2006年6月进行总结验收。各部门要加强对整治行动法规政策、执法办案、日常监管等各方面的指导,对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在整治期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在2006年6月中旬,将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市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逐级上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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